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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入酒店发现女友和其他男子裸体躺在床上女子:被迫发生关系

2024-04-08   阅读:149

  男友进入酒店后,发现女友和其他男子裸体躺在床上,女子控诉被迫发生关系,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二审却有不同看法。(案件来源:裁判文书网)

  男子李兵与女子孙丽同为某银行职员。这天中午,单位举办了宴请活动,二人都参加了,期间孙丽喝了酒。饭后,李兵、孙丽和其余同事一道进入酒店房间收拾礼品准备离去。孙丽打电话给自己的男友,让男友来接自己,可是男友恰巧有事,暂时不能过来。孙丽和男友的对话,被李兵听到了。

  其余同事陆续的都离开了,只剩下孙丽和李兵,二人发生了关系。当日下午13时36分许,孙丽男友与服务员进入房间后,发现了二人在房间内衣衫不整,李兵逃离了作案现场。孙丽向男友哭诉,自己是被李兵强行脱掉衣服后,强行发生的关系,男友征得孙丽同意后报警,后将李兵抓获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兵违背妇女意志,以暴力手段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罪。被告人李兵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  宣判后,李兵不服,认为自己没有对孙丽实施暴力,双方系自愿发生性关系为由提出上诉。二审法院对本案有不同意见。

 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,李兵和孙丽是否自愿发生关系,李兵的行为是否构成罪?

  李兵到案后,一直辩解自己和孙丽是自愿发生的,孙丽陈述证实自己当天系醉酒状态,无力反抗,李兵强行剥掉衣服,强行发生关系。那么,如何认定二人发生关系系自愿还是强迫,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:

  案发当天,有多名证人及现场视频证实,在参与的集体活动中,李兵和孙丽曾有一些开玩笑及亲热的举动,二人言行、神情亲密,足以证实二人已超出普通同事关系。

  当天的在场证人均证实孙丽和李兵没有喝醉的迹象,下午12:50时左右就餐结束,李兵和孙丽及其他几位同事来到本单位订来用于存放礼品的房间。公安机关提取的视听资料显示,李兵和孙丽于12:54—12:56时手挽手出入电梯。进入房间后,其他同事将多余的礼品搬出房间后先后离开。

  房间内仅留下李兵及孙丽两人。李兵即将房门关上。之后,同事周某某因忘了拿衣服,又折回房间并敲门。周某某证实李兵出来开门,面部表情较为尴尬,孙丽坐在床上。周说了声“对不起,打搅了”就离去。通过以上证据可以看出,孙丽一直是清醒状态,且二人关系暧昧。

  勘验、检查笔录证实孙丽的衣物除裙子拉链损坏外,外衣、衬衫、胸罩、连裤袜、内裤均无损坏迹象,孙丽佩戴的领结很整齐地放在枕头旁边。孙丽没有明显的反抗行为,也不像孙丽所说,李兵强行脱去衣服。如果确系强行剥去孙丽衣裤,只要其稍事反抗就应该会留下损坏的痕迹,特别是连裤袜;床单上也未留下痕迹。

  孙丽身上曾经留下了轻微伤痕,但是孙丽在第一次陈述中称:“李兵没有暴力动作,身上的伤怎么来的我不清楚”,第三次陈述中孙丽还称:“我肩膀处的伤,可能是李兵扒我衣服时弄出来的。”在孙丽当时上身所穿的西服、衬衫、领花、胸罩等完好无损的情况下,是否李兵强行剥脱其衣服所造成令人怀疑;而且由于在事发后孙丽与其男友有过推拉动作,伤痕是否因此形成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。

  孙丽男友到达酒店,并打酒店总机电话。因总机服务员告诉房间的电话一直是忙音,无法接入,其就到房间门口按门铃并敲门,见里面没有反应,就让酒店服务员开门(开门时间为13:36时)。李兵和孙丽听到门铃声后,两人即将被子盖在身上并保持安静。

  孙丽男友进去后,发现两人裸体躺在床上,即与李兵争执并扭打。李兵逃离现场。后孙丽男友责问孙丽并欲离开,孙丽用手去拉,孙丽男友用力将孙丽推倒在床上后离去。后由孙丽男友打“110”报案。本案遂案发。整个发案过程更像男友撞破二人不正当关系后,为证清白的诬告行为,不符合常理。

  最终,二审法院判决李兵无罪。如果李兵的行为无罪,是否就能确定孙丽是诬告陷害行为呢?二审法院是以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作出的无罪判决,如果有其他证据证实,孙丽和李兵是自愿发生关系的,比如二人之间的聊天记录或者孙丽亲口承认系自愿,就可以认定孙丽的行为构成诬告。反之,就目前情况来说,是不能认定孙丽的行为构成犯罪。

 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,你们对本案如何看呢?欢迎在评论区留言、交流哦!(文中名字均为化名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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